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22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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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2282號
原 告 林 魁
訴訟代理人 古旺江
被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被 告 陳志孟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朱怡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四日下午3時
4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