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朴簡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金德
相 對 人 孫國成
上列當事人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30日所宣示之
裁定,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茲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於第一行有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
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判決當事人欄內有關原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之記載
應更正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張鶴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江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