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0年度斗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斗補字第28號
原   告 快速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仁學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忠義 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並補正本件貸
款已撥款之證明文件,逾期不補繳或補正者,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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