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150號
原 告 劉金榮
訴訟代理人 鄒金枝
被 告 豪建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睦
被 告 謝宏宜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丁奕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5月10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吳元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于君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