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0年度虎簡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虎簡字第58號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王秋翔
即 原 告  廖玉梅
訴訟代理人  廖承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1月1日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業於100年11月3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庭詢問簡答表附卷
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書記官蘇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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