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吳宜寬
被 告 何昌融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6,770元,及其中新台幣55,852元自民國
100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99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洪美雪
法官劉雪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法院書記官洪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