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國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國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國字第6號上訴人 徐美玉
一、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間國家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就民國102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於102年8月12日收受判決後,嗣於
102年8月31日提出書狀,核其書狀意旨表示對本院判決不服,應認係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玖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又上訴人102年8月31日所提出之書狀雖記載請將本案移轉至行政法院云云,惟本件業經本院於102年7月31日判決,無再移送行政法院之依據,上訴人對本院判決不服,依法僅得提起上訴,併為敘明。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書記官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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