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179號原告 劉正仁 被告臺灣理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真嶋信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4年度勞訴字第179號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2,7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3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書記官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