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86號原告 謝新平 被告 李孝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被告李孝冠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訴狀繕本、準備程序筆錄、準備程序期日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趙雪瑛法官唐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書記官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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