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2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2911號聲請人 徐春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游仁義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應於聲請狀底簽名或蓋章,或提出經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2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2911號聲請人 徐春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游仁義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應於聲請狀底簽名或蓋章,或提出經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