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76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766號聲請人冠融財務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宥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YAONATIWAT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為正確本票面額,併請表明明確請求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