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769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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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76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769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彥伶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325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彥伶竊盜,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ZICO100%椰子水貳瓶、解剖100%椰子水貳瓶、完美持久柔露光粉餅-自然肌壹個、衛生冰壹包、暢快人生奇異果精華液壹盒、暢快人生草莓口味壹盒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2行「監視器影像暨擷取照片1份」應更正為「監視器影像暨擷取照片6張」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反企圖不勞而獲,任意竊取告訴人所有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復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查被告所竊得而飲畢之ZICO100%椰子水2瓶、解剖100%椰子水2瓶、完美持久柔露光粉餅-自然肌1個、衛生冰1包、暢快人生奇異果精華液1盒、暢快人生草莓口味1盒,屬被告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啓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石秉弘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32533號被告陳彥伶女3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號7樓之1居新北市○○區○○○路○○號23樓之
3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彥伶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8年8月3日15時5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號全家便利超商,以徒手之方式竊取店內店長 王佳霖 管領之架上陳列販售之ZICO100%椰子水2瓶、解剖100%椰子水2瓶、完美持久柔露光粉餅-自然肌1個、衛生冰1包、暢快人生奇異果精華液1盒、暢快人生草莓口味1盒(合計約新臺幣686元),嗣經王佳霖盤點店內商品,始發現上情。
二、案經王佳霖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彥伶對上揭犯行坦承不諱,並經告訴人王佳霖指述明確,復有監視器影像暨擷取照片1份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檢察官張啓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