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交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四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就本院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訴訟標的價額為銀元肆拾壹萬陸仟貳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陸仟貳佰肆拾伍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折合新台幣壹萬捌仟柒佰叁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B法官王獻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白貴珠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