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婚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二四一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凃禎和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蔡淑文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 林憲聰 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九十年度婚字第二四一號審理中,原告訴訟代理人林憲聰律師業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解除委任,有解除委任狀在附卷可稽,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仍記載林憲聰律師為原告訴訟代理人,顯係誤載,應予刪除。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王獻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白貴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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