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六О號
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四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包(合計淨重叁點 伍玖 公克、包裝重貳點壹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移送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被告甲○○已依法為不起訴之處分(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二八四號)確定,其所持有之毒品海洛因十小包(合計淨重三.五九公克、包裝重二.一五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爰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毀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後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十包(合計淨重三.五九公克、包裝重二.一五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許月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