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訴字第4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四六七三號
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起各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恐嚇等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至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楊照男
法官陳炳彰法官王詠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駱麗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