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9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9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一六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一○六六號、第二二九九四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二○一號、第四二一一號、第四三四一號、第四三四二號、第四三四三號、第四三四四號、第四五三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貳年玖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乙○○、甲○○二人因涉犯竊盜罪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四月一日訊問後,認被告二人均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加重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前後多次加重竊盜犯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諭知羈押在案;嗣又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一六號裁定,將被告二人之羈押期間自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起均延長二月。茲以被告二人之羈押期間,將於九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期滿,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訊問被告二人後,認被告二人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繼續存在,應自九十二年九月一日起,均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梁宏哲
法官高玉舜法官劉景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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