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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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上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239號上訴人 郭政德 (原名: 郭俊淵 )上訴人 楊恩瑛 (原名: 楊亞喬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楊淑臻 等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上訴人郭政德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476,16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3,478元;另上訴人楊恩瑛訴訟標的金額為1,731,08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7,339元,均未據繳納,且亦皆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481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川
法官何佩陵法官李怡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書記官郭蘭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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