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8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821號原告 蔡承翰 被告 范建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36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彭國能法官鄭永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奕珍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