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5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萬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