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18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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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187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
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20元,惟查本件原告先
位訴訟係請求確認他人間之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是其訴訟標的
價額應核定為778,694元(土地部分197,694元、房屋部分581,00
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原
告僅繳納1,220元,尚欠7,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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