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六二八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訴訟代理人 林志俊 被告友欣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清鎮 被告 陳林
馬中正 黃水木 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陳清鎮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陳林『過』」記載,應更正為「陳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秀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