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298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0一七號
原告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正井 訴訟代理人 池秀諒
王美惠 被告鴻溢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一樓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必粹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巷○○弄○○○號三樓被告 李必達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巷○○弄○號四樓
孫正宜楊書元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巷○○弄○○○號三樓 羅文彥 住台北市○○區○○○路○段○○○號十五樓之三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如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漏列如附件所示之附表,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秀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
書記官林秀妙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