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重上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重上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上字第101號上訴人乙○○
甲○○被上訴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
廖瑞鍠 律師複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5月23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7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七十九萬九千三百零八元,經原審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分別業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見本院卷第十六、十七頁),雖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惟均經本院九十七年度聲字第九0號裁定駁回(見本院卷第六十四、六十五頁),其中上訴人甲○○雖提起抗告(上訴人乙○○未抗告),然亦經最高法院於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裁定駁回(見本院卷第九十六頁),故均已確定,茲已逾限,仍未遵行,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吳惠郁法官盧江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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