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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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72號上訴人即原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訴人即被告乙○○
甲○○上列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分別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上訴人即被告乙○○、甲○○上訴標的金額均為新臺幣59,189,359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9,308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石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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