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0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07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家鳴受刑人簡雪麗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即受刑人簡雪麗犯賭博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家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犯賭博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台幣1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逸,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8年度刑保字第98001149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聲請人所聲請前開事項,業據其提出保證金繳納收據影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場之通知書等為據,並經本院調取上開98年度執字第4746號執行卷,被告確經合法傳喚、拘提未到,亦有被告及具保人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99年7月17日北縣警汐刑字第0990024314號函及99年9月17日北縣警汐刑字第0990032496號函檢送報告書等為證,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9年12月20日公務電話紀錄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均附本院卷),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