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1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1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1588號債權人 黃垠凱凱聖汽車材料行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補正①債權人設立登記資料。
②得對債務人甲○○請求之依據,並提出相關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民事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書記官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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