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湖聲字第5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為公示送達事件,查:聲請人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
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聲請費,逾期不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宗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