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8年度新簡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新簡字第151號
上 訴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丁○○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14,77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書記官 黃浤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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