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湖聲字第50號
聲 請 人 日商清水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鑫霖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鑫霖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
。
二、向相對人鑫霖企業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之意
思表示,而經退回之原信封(含存證信函原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劉芷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