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947號上訴人世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學聖 被上訴人上盟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崇斌 以上當事人間因98年度訴字第94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143,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3,4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書記官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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