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818號原告 劉進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 武妹 佚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國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書記官沈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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