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一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九四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劉興浪法官王萬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蕙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