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訴緝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緝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九O號
聲請人甲○○即被告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經通緝到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執行羈押。
二、茲聲請意旨略稱:被告甲○○有固定住居所,無逃亡之虞,且相關案情業已供承不諱,並深感悔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規定,聲請停止羈押。
三、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
法官陳得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