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四六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六三號)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吸食器貳組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號偵查終結,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吸食器二組係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聲請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因承辦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號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就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移送扣案之吸食器二組,因被告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後,以該扣案之吸食器,係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而聲請單獨沒收銷燬,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誌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振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