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17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79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惠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萬546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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