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宜訴字第二號
原 告 辛○○
癸○○
庚○○
戊○○
乙○○
午○○
丁○○
己○○
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國棟 律師
被 告 子○○承受莊
兼右一人
訴訟代理人 丙○○承受莊
被 告 巳○○
寅○○
卯○○
辰○○
壬○○
兼右四人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 律師
右當事人間八十七年度宜訴字第二號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六月五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
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五月二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林楨森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五月四日
法院書記官李茂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