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87年度宜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宜訴字第二號
  原   告 辛○○
        癸○○
        庚○○
        戊○○
        乙○○
        午○○
        丁○○
        己○○
        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國棟 律師
  被   告 子○○承受莊
  兼右一人
  訴訟代理人 丙○○承受莊
  被   告 巳○○
        寅○○
        卯○○
      辰○○
        壬○○
  兼右四人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  律師
右當事人間八十七年度宜訴字第二號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六月五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
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五月二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林楨森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五月四日
法院書記官李茂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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