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13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宏明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3363號、第233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宏明自民國壹佰零壹年貳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案被告林宏明因搶奪等案件,前經檢察提起公訴,並經本院訊問及核閱相關卷證後,以被告涉犯刑法第325條第1項之搶奪罪嫌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且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00年11月25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嗣本院 於100年12月16日裁定准予解除禁止接見、通信。茲被告所犯搶奪等罪,業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足認其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就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2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文碩
法官林慧英法官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