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10號原告即反訴被告加昌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玉佩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 律師複代理人 林俊賢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詠合興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彥仁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 律師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 律師訴訟代理人 徐宏澤 律師複代理人 黃綉鈴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揚鴻精密科技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明煌 訴訟代理人 黃雅琴 律師複代理人 羅宗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3月27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峻隆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書記官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