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561號原告 陳彥汝 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 律師
廖奕婷 律師被告北澤國際餐飲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建廷 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 律師複代理人 洪維洲
馮福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尚有部分事項不明應待釐清,爰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1年3月27上午11時45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書記官張珮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