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訴字第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554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林宏明上列被告因搶奪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宏明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陸月貳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宏明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刑法第325條第1項搶奪及同法第349條第1項收受贓物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3月29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1年6月28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再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6月29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許冰芬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明冬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