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808號上訴人 曾建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春霞 間因一百年度婚字第八○八號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四千五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