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一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丙○○住桃園縣債務人丁○○住桃園縣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叁仟壹佰柒拾柒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184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卷判決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賴柏仲訴訟費用計算書:
┌─┬──────┬─────┬────────┬──┐│編│項目│金額│單據│備註││號││(新台幣)│(日期及編號)││├─┼──────┼─────┼────────┼──┤│01│第一審裁判費│13,177元│96.11.08│起訴│││││0000000││├─┼──────┼─────┼────────┼──┤││││││├─┼──────┼─────┼────────┼──┤││││││├─┼──────┼─────┼────────┼──┤││合計│13,17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