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31號聲請人乙○○相對人桃園航勤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萬陸仟參佰肆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經本院95年度勞訴字第20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勞上字第6號判決相對人敗訴,相對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383號裁定駁回相對人之上訴而確定在案,其第一、二、三審訴訟費用均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加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天民┌────────────────────────────────┐│計算書:97年度聲字第531號│├──────┬───────┬─────────────────┤│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66,340元│由聲請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99,510元│由相對人繳納,無須再給付予聲請人。│├──────┼───────┼─────────────────┤│第三審裁判費│99,510元│由相對人繳納,無須再給付予聲請人。│├──────┼───────┼─────────────────┤│相對人應賠償│66,340元│││聲請人之金額││││合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劉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