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6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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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657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
號3樓現另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161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僅記載原審量刑過重,請求從輕量刑云云,核非已敘述具體合法之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7年2月10日(適為春節假期),應以次次日即97年2月12日前補正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判決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景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姿慧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