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45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45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45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韋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肆萬貳仟伍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4587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37%│││144672元│6月16日││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22%│││132149元│6月16日││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37%│││244168元│6月16日││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37%│││144669元│6月16日││計算之利息│├────┼─────┼──────┼──────┼───────┤│005│新臺幣│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85%│││43174元│6月06日││計算之利息│├────┼─────┼──────┼──────┼───────┤│006│新臺幣│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1973元│6月06日││算之利息│└────┴─────┴──────┴──────┴───────┘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14587號)
(一)債務人陳韋辰於民國100年11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
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11月08日起至民國109年08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6月15日止累計149,954元正未給付,其中144,672元為本金;4,582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韋辰於民國100年05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
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05月12日起至民國109年08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2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6月15日止累計134,725元正未給付,其中132,149元為本金;2,362元為利息;21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陳韋辰於民國100年12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
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12月13日起至民國109年08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6月15日止累計251,230元正未給付,其中244,168元為本金;6,762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陳韋辰於民國100年10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
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10月21日起至民國109年08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6月15日止累計149,558元正未給付,其中144,669元為本金;4,589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陳韋辰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
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6月05日止累計57,035元正未給付,其中55,147元為消費款;1,888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006)所示之利息。
(六)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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