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聲字第19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聲字第19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1年度交聲字第1946號
101年度交聲字第1947號101年度交聲字第1948號101年度交聲字第1949號101年度交聲字第1950號101年度交聲字第1951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林堃鐸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中監違字第裁60-1G0000000號裁決書、100年8月1日中監違字第裁60-1G0000000號、100年6月3日中監違字第裁60-1G0000000號、10
0年3月17日中監違字第裁60-J00000000號、99年9月8日中監違字第裁60-G0H130089號、99年9月8日中監違字第裁60-G0H131342號裁決書所為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林堃鐸(下稱受處分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時間、地點,因附表編號1至
6所示之違規事實,經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舉發機關製開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逕行舉發。受處分人未於期限內到案,本所遂依違規事實,分別以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裁決書裁處罰鍰。又附表編號1至3之違規,經舉發機關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函覆撤銷上開3件舉發通知單,原處分機關據此業已撤銷該3件裁決書等語。
二、受處分人異議意旨略以:伊未收到違規通知單、照片及路邊停車補繳通知單;因車貸關係地址無法變更,實則車籍登記地址與本人居住地址並不相同等語。
三、經查:㈠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交通違規部分:
⑴按本辦法所稱之交通事件,係指違反本條例經公路主管機
關或警察機關處罰後,聲明異議之事件,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2條定有明文。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異議人對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裁決聲明異議,應以原處分係合法有效作成且未經撤銷為其前提要件,倘該處分尚未合法作成或於作成後業經撤銷而失其存在,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亦失所附麗。次按法院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先定期命為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予駁回,同辦法第17條亦有明定。
⑵受處分人對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裁決書,於101年3
月6日具狀提出聲明異議後,經原處分機關函請舉發機關查證,嗣舉發機關臺中市政府交通局於101年3月21日以中市交停管字第1010008031號函覆稱:「基於申訴人提出新事證,且該車業已繳清停車欠費,本局准予撤銷該3件違規通知單」,原處分機關據此乃自行撤銷上開3件裁決書處分等情,有上開函文及原處分機關號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不服裁決聲明異議案件移送書各1份在卷足憑。
從而上開3件裁決書之處分,既經原處分機關自行撤銷而失其效力,則受處分人聲明異議之標的已不存在,揆諸前揭說明,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均應予駁回。
㈡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交通違規部分:
⑴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
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僱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又送達不能依前2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3個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前段、第73條第1項、第3項、第74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送達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若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為寄存送達者,於合法寄存送達時即發生送達效力。次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同條例第87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按依前開規定向管轄法院聲明異議之期間,自裁決送達之翌日起算,並得依法扣除在途期間及聲請回復原狀;法院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先定期命為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予駁回,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1、17條分別定有明文。
⑵本件受處分人之戶籍地址自96年9月18日起即設於「臺中
市○里區○○街○○○號」,此有受處分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考。而原處分機關將附表編號4至6之裁決書委託郵政機關郵務人員依送達時受處分人之前開戶籍地址寄送,其中附表編號4裁決書,因未獲會晤受處分人本人,而於100年3月23日由同居人即受處分人之母 林王幼俤 收受;附表編號5、6號之裁決書,經付郵送達後,均因未獲會晤受處分人本人,亦無可代為收受文書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接收郵件人員,而由郵務人員於99年9月13日將上開2件裁決書均寄存於大里草湖郵局,並各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門首,另1份置於該受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而完成寄存送達程序等情,亦有原處分機關送達證書影本3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上開3件裁決書已分別於100年3月23日、99年9月13日、99年9月13日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再者,受處分人前開送達地址與處罰機關所在地並非在同一鄉、鎮、市,依法應加計在途期間3日。準此,受處分人倘對上開裁決書之處分不服,依前揭規定,自應於裁決書合法送達之翌日起算20日,再加計在途期間3日,向原處分機關提出聲明異議狀,始為適法。茲受處分人遲至101年3月6日始向原處分機關遞狀聲明異議,有該聲明異議狀上原處分機關總收文章日期戳記可憑,顯已逾法定期間,其聲明異議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為不合法,均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交通法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附表:
┌─┬──────┬────┬──────┬──────┬───────┬──────┐│編│違規時間(民│違反法條│違規事實│舉發機關、舉│原處分機關裁決│處罰主文││號│國)、地點│(道路交││發通知單單號│書文號│(新臺幣)││││通管理處││││││││罰條例)│││││├─┼──────┼────┼──────┼──────┼───────┼──────┤│1│100年6月4日│第56條第│在道路收費停│臺中市政府交│100年12月19日│罰鍰300元。│││19時9分、臺│2項│車處所停車不│通局中市交停│中監違字第裁││││中市○○路(││依規定繳費│管字第│60-1G0000000││││黎明路- 至善 │││1G0000000號│號││││路)││││││├─┼──────┼────┼──────┼──────┼───────┼──────┤│2│99年10月30日│第56條第│在道路收費停│臺中市政府交│100年8月1日中│罰鍰300元。│││14時51分、臺│2項│車處所停車不│通局府交停字│監違字第裁││││中市○○路(││依規定繳費│第1G0000000│60-1G0000000││││博館路-臺中│││號│號││││港路)││││││├─┼──────┼────┼──────┼──────┼───────┼──────┤│3│99年8月16日│第56條第│在道路收費停│臺中市政府交│100年6月3日中│罰鍰300元。│││17時39分、臺│2項│車處所停車不│通局府交停字│監違字第裁││││中市○○路(││依規定繳費│第1G0000000│60-1G0000000││││三民路-中華│││號│號││││路)││││││├─┼──────┼────┼──────┼──────┼───────┼──────┤│4│99年10月22日│第40條│限速50公里,│南投縣政府警│100年3月17日中│罰鍰2,300元│││16時3分、台││經檢定合格儀│察局交通隊投│監違字第裁│,並記違規點│││14線富功國小││器測照,時速│警交字第│60-J00000000│數1點。│││前││76公里,超速│J00000000號│號││││││26公里(20以││││││││上未滿40)││││├─┼──────┼────┼──────┼──────┼───────┼──────┤│5│99年5月20日│第56條第│在禁止臨時停│臺中市政府警│99年9月8日中監│罰鍰1,200元│││14時51分、臺│1項第1款│車處所停車│察局第六分局│違字第裁│。│││中市○○○路│││協和派出所中│60-G0H130089││││三段160號(│││市警交字第│號││││東大路榮總急│││G0H130089號│││││診室旁)││││││├─┼──────┼────┼──────┼──────┼───────┼──────┤│6│99年5月14日│第56條第│在禁止臨時停│臺中市政府警│99年9月8日中監│罰鍰1,200元│││16時6分、臺│1項第1款│車處所停車│察局第六分局│違字第裁│。│││中市○○○街│││市政派出所中│60-G0H131342││││62巷口│││市警交字第│號│││││││G0H1313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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