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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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4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許瑜容律師
徐豐益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強盜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陸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因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以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96年2月7日執行羈押,並分別於96年5月1日、6月27日裁定自同年5月7日、7月7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認被告尚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經核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提出新臺幣6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何秀燕
法官吳金芳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書記官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