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4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二八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如附表所示之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二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書記官陳秀香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備註│├─┼───┼────┼─────┼─────┼──┼─────┼────┼──┼─────┼────┼─────┤│一│施用第│有期徒刑│九十八年九│彰化地檢九│彰化│九十八年度│九十八年│彰化│九十八年度│九十八年│彰化地檢九│││一級毒│八月│月一或二日│十八年度毒│地院│訴字第一七│十一月十│地院│訴字第一七│十二月七│十九年度執│││品│││偵字第二○││八四號│八日││八四號│日│字第八二號││││││四六號││││││││├─┼───┼────┼─────┼─────┼──┼─────┼────┼──┼─────┼────┼─────┤│二│施用第│有期徒刑│九十八年九│彰化地檢九│彰化│九十八年度│九十八年│彰化│九十八年度│九十九年│彰化地檢九│││一級毒│四月│月二十三日│十八年度毒│地院│訴字第二○│十二月三│地院│訴字第二○│一月十八│十九年度執│││品│││偵字第二四││一五號│十日││一五號│日│字第七二六││││││○三號│││││││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