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3290號
原告王 昱翔
被告賣天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奇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奇霖等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35,077(下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書記官林宜宣